翻開報章雜誌,有關流浪律師的討論經常躍然紙上。很多人將此現象直接歸因近年來國家考試律師錄取比率上升,導致律師人數暴增,同時訴訟案件也未同步增加,使市場趨於飽和狀況。然則,到底律師界真正的問題是「供過於求」,還是「供需失調」?,
造成律師與社會間供需失調原因為何?律師們在大部分律師傳統最擅長訴訟業務外,是否能創造出新藍海?本刊訪問現任台北律師公會理事長邵瓊慧律師、理律法律事務所執行長暨合夥人李家慶律師、常在國際法律事務所資深合夥人陳彥希律師以及范國華律師,一起做深入探討。
造成律師業務受侷限的原因
導致律師業務受限的原因很多,包括國家經濟發展產業結構轉變時,法律事務類型會相對應有所變化,台灣以前是出口為導向,當時特別重視海商和國際貿易的案件,法院甚至設有海商國貿專庭來處理。李家慶進一步說明,現今政府以公共支出來辦理採購大型公共工程,外國廠商來台蓋高鐵、捷運、電廠、焚化爐等,衍生出許多新的法律事務與爭端;而隨法律制度(如認罪協商、緩起訴制度等)改變,訴訟案件就會變少。
其次,像商業和法律上的利益衝突也是重要因素。假設今天B與A有商業糾紛,當你是A當事人的代表,就不可以替B來告A,或說商業上你已代表A,即使B和A沒有訴訟糾紛,然而基於商業上利衝之故,A會對你有所要求,你就無法同時擔任A和B的代理人。另外就是產生更多其他的競爭者之故,律師可以提供法律服務,但這範圍在《律師法》上的規定是不夠確定,所以有其他專業領域者也在提供法律服務,例如稅務的行政爭訟,會計師也認為他們可以做,李家慶直言這是「產業與產業間的生存競爭關係」,除了律師與會計師之間,律師與專利師、土地代書等專業者間也存在同樣問題。
然而最重要的是,律師本身對職業空間的範圍意識不夠。李家慶指出,大部分律師主要從事訴訟業務,這和會計師事務所有很大的不同。律師和會計師所受的訓練和養成教育都不同,律師是從個案中累積經驗,客戶大多是自然人,當然大型律師事務所會有法人客戶;而會計師多半是法人客戶,看到是產業變化,有全球的資源以及國際視野和經驗,導致有些業務看起來是屬於律師,但實際上會計師反而是先涉足插旗。例如:公司治理、公司董事會如何運作、獨立董監事的責任、公司治理評鑑、法遵主管等;還有關於洗錢防制、企業的反貪腐、企業社會責任報告的查核,有許多特殊產業,像是食品產業、化工產業等,他們被要求要出具對社會責任的報告,包括環境安全的保護,勞工工作條件及職安保障等,都是由會計師負責查核,但這些其實都是律師可以做的業務。「追根究柢是法律人自己在律師拓展業務的意識是不足,也沒有努力去爭取」。
邵瓊慧指出,律師市場確實與民眾對於律師業務的想像有密不可分之關係,若觀察現行的《律師法》,會發現其實律師業務相當廣泛,任何當事人或是法院委託辦理的法律事務都包括在內,像是商標註冊,或專利、土地、公司登記等等都算,換言之,律師在訴訟業務外還是有很多案源。「但問題出在《律師法》第20和48條,條文指稱涉及意圖營利未經許可而辦理訴訟業務者則屬違反《律師法》,所以會誤認為律師專屬可處理的業務是只有訴訟業務,其他的部分並非專屬,而且需要與各產業去競爭」。因此,修法時在第127條特別註明律師業務範圍包括非訟業務及法律諮詢等。
像是移民署對律師協助處理與移民相關面談案件時就採取否定態度(其實原本《依行政程序法》規定,律師應該就可代理當事人,此非《律師法》要新增的辦理移民和就業服務的範圍),或是辦理移民登記業務等,移民署依《移民法》及內規,認定要由移民顧問公司才能辦理,這也是律師界仍要持續與之溝通協調事項。
律師教考訓用應做整體性規劃
對於上述造成律師業務受限的原因是否得以解決?由於造成原因很複雜,李家慶認為解決之道就必須從根本著手。例如現在律師的教、考、訓、用沒有整體性的思考與規劃,就會造成法律市場拓展受限;而像前端大學的養成教育,其實是無法為學生成為律師後的執業提供幫助,他舉例說,大學內就不會開設Legal writing的課程,不會去教學生如何寫訴狀,存證信函,律師函等實務作業。李家慶在擔任台北律師公會理事長時曾找了司法院、法務部、教育部、銓敘部和台北律師公會共5個單位,針對律師的教、考、訓、用整套制度共商研議,但終究因大家對本質上的歧異未能獲得共識而徒勞無功。李家慶直言,「大學的養成教育、律師職前訓練、律師在職進修三者必須要有所結合,發揮相互補位功能,藉此來完善律師的本職學能,否則根本是無法去拓展律師的新藍海」。
同樣的問題,邵瓊慧認為造成律師業務拓展受限是結構性問題。台灣目前有律師證照者約17,000人,實際執行律師業務者約有10,000人,其中8,000人是北律會員,而這些執業律師中大約有8成是個人執業或是合署辦公。尤其是剛入行的年輕律師,不太有機會進入大型事務所工作,很多人就是去接法律扶助的案子,那就更會是個人或合署方式執業,「而這種執業的結構性暫時是很難調整」,至於在《律師法》修訂後應會增加法人事務所的執業形態,但後續仍有很多細節待觀察才能再做討論。
目前《律師法》對於律師跨區執業有所限制,導致律師執業的地域和範圍都受到進入障礙,她認為政府應鼓勵鬆綁,而不是介入管制,這也是此次修法採取單一入會,使執業自由化的意義所在。她表示,律師對於自身可執行業務的想像,本來就不應過度自我限縮,但另一方面,對於律師擴展業務而涉入其他領域所需具有的專業能力是否能有適當的培訓?好讓律師真正能具有優秀的專業職能去服務客戶呢?
未來《律師法》也將導入強制律師在職進修規定,身為台北律師公會現任理事長的她瞭解此規定必然引發很多反彈聲浪出現,但邵瓊慧也為此緩頰,這個修法目的是從要讓律師能充實專業職能的良善美意出發,並且基於尊重律師的自治自律精神來設計,所以在行政院討論時,律師界爭取包括時數、專科領域、師資邀請以及培訓方式等相關規定,都將由全國律師聯合會來制定。她也相當期待未來這些相關規範可作為律師充實專業職能,甚至是邁向專科律師發展的過程。
同時,邵瓊慧也特別強調台北律師公會早就著手推動此會務,第28屆理監事會更在106年創設「台灣律師學院」,開設包括國際貿易法、區塊鏈、商業法律等各種培訓課程,藉由一系列帶狀、跨領域的專業課程提供在職律師認識新型態社會的轉變,也增添國際視野。同時台北律師公會學術交流委員會也和政大法律系所合開選修課程,讓大三、大四和研究所的學生來選修,主要是由各領域的執業律師來分享律師業務的型態與實際運作的教導,所以過往那種由考試來領導教學的方式,她認為或許有需要打掉重練的可能,以便重新設計出能符合教、考、訓、用的律師學校養成教育。
重要觀念澄清
在提及要如何協助律師拓展業務新藍海時,目的不是要讓律師業務能一直增加,讓荷包賺滿,而是為建立全面的法治社會,因為律師受過完整的法律程序訓練,不管在政府及民間企業的各項活動中都能提供幫助,將有助於我們建立完整的法治社會,完善民主制度。陳彥希強調,「我們關心的不是律師可以賺多少錢,而是其所提供的法律服務可以為這個國家和社會做出什麼貢獻,能否提升民主的密度,或是增加法令程序的嚴謹度,讓國家整體法治再提升。」
而李家慶也認為如果不先把這觀念澄清,很多事情就無法推動,「法務部是律師主管機關,我認為法務部應從建立法治國角度思考如何讓律師角色可以更多元,像是進入政府公部門或民間企業來加以發揮律師的功能,但不要弄到好像是在幫律師賺錢一樣,主管機關就不敢哼聲,而希望由律師自己來提出,在外人來看就說是律師自肥,最後就是綁手綁腳,坐困愁城。」李家慶說。
拓展律師業務範疇的解決之道
討論律師業務推廣的可能範疇時,陳彥希提及,律師之所以可辦理其他訴訟以外的法律事務,主因是律師比其他職業人員具有更完整的法律知識及能力,也受過嚴謹的法律程序訓練,可為委任人預防紛爭的發生或擴大,而且律師執業時受《律師法》及律師倫理規範,未遵守者將受懲戒,因此更能保護委任者的權益。尤其在多元社會發展中,律師不僅在法庭上維護當事人的訴訟利益,在日常生活中,他們更常以建言者或是代言人的身分,參與談判、仲裁或是政策擬定,特別是協助委任人在交易時避開法律上的風險。
正因為這些特點讓陳彥希認為,如果企業內對法遵要求是由律師來擔任,整體狀況應會是較有利,而且參考其他國家的經驗也會得到同樣的驗證。他說律師除了較了解法律外,也熟悉亦遵守對程序的要求,「若政府主管機關能要求法遵主管必須具有律師資格,如此則能讓其理解法律程序的等級達到一定的基礎,我認為這樣的效果會較好」。
陳彥希也將法遵由律師擔任的想法再做進一步延伸。亦即主管機關是否考慮讓金融界以外的其他機關也強制引入法遵制度的設計?擇定的標準或許可參考該公司對台灣整體財務金融,或對私經濟領域的影響力之重大程度來做判斷,例如:台灣目前資本額達新台幣100 億元的上市公司大約是120 多家,若要求其法遵主管都必須具有律師資格,相信對整體金融經濟發展的效果應該是優於現況。
另外從司法院的統計數據可發現,其實老百姓對政府機關所做的行政裁定是有很多民怨及不滿意,因此產生大量的行政訴願和訴訟案件。我國現行有368 個鄉鎮市公所,是否可設有常期專業的法律顧問?如果政府預算不允許僱用律師來擔任法律顧問的話,也可以考慮改為聘用的方式,針對某些案件,如金額達一定程度或是影響力所及範圍者,必須由該律師提供專業意見做把關工作,這樣就可降低失誤出錯的機率,不僅保障人民的權益,也能避免進入法院訴訟程序後,造成司法資源的浪費。陳彥希相當有信心的表示,「若是每個鄉鎮市公所內能有一位律師顧問先進行把關的法律審查工作,以及遵守相關法律程序要求的話,那麼必可提昇地方政府施政內容的適法性,對於降低人民的爭議,一定能發揮根本上很大的作用和影響力。」而且這些律師若能在每個鄉鎮市公所就其主管的業務,或是採購工程管理及監督上,或對政策政務推動上先行提供法律專業意見的建議,相信也能一定程度提升地方政府的法治程度。
現行《鄉鎮市調解條例》規定,民眾可以先在鄉鎮市公所進行民刑事以及行政上的糾紛調解,而且司法院也相當鼓勵民眾多加善用該調解機制以降低訟源。依據民國107年內政部民政司統計資料顯示,全國鄉鎮市的調解案件高達14 萬916 件,其所聘委員為4,008 人,據此以觀,若地方政府的施政內容適法性能強化,減少民怨,則可相對減少聲請調解案件,對提高行政機關的聲望,也有幫助。
或許有人會質疑成本會不會太高?陳彥希指出,政府在分配國家經費的使用上確實有其既定的規模範圍和原則,但以一台費用約新台幣20 億元的阿帕契軍機為例,這樣的金額若拿來讓368 個鄉鎮市公所各聘一位律師擔任法律顧問的話絕對是綽綽有餘,「這是執政者要去思考資源配置的問題,是採購一台阿帕契軍機所提升的國防軍力效果大,還是要提升我國整體基礎法制建設與法治成果更重要呢?」於此同時,若是在公機關都重視法治作用的帶動下,相信絕對會大幅提升民間公司及老百姓重視法律程序規範的意識,亦避免很多無謂的紛爭。
律師廣告與新平台的產生
除了律師業拓展的討論外,另一個與此相關的議題是新型態媒合平台的規範。邵瓊慧指出,由於現今科技發達,台北律師公會也致力推動律師界的數位轉型,隨著執業型態越趨多元以及科技的運用,律師推展業務的方式已經不限於傳統發名片等形式,甚至可以搭配直播,上節目來行銷自己等等。現在許多剛入行的律師們會儘量增加自己的曝光度,積極參加法律性社團,免費提供法律諮詢等等拓展人脈。而科技發展日新月益,社群軟體更是發達,也讓客戶及律師會想要運用網路媒體來滿足各自的需求,因此產生媒合平台的新機制。
邵瓊慧特別強調,「也有人誤認為律師不得廣告,實際上並非如此,只是絕不可誇大不實或有挑撥訴訟情事等,最重要的是,不論是律師廣告或平台媒合等各項拓展律師業務的方式中,因律師倫理規範要求,律師不得支付任何傭金或報酬給予介紹業務之人,所以絕不可涉及分潤情事。」然而無論如何,在現今時代背景下,律師倫理規範與律師業務推展需求之間如何取得平衡,已是一個相當關鍵的議題。
《律師法》修法後的契機
由於《律師法》預計於第九屆立院會期三讀通過,內容會有大幅度的變革,在組織改造部分,未來要設一個以律師個人為會員以及各地方公會為團體會員的「全國律師聯合會」。邵瓊慧指出,現在台北律師公會是全國最大的地方公會,成員包括許多企業律師、大型事務所,所接觸到的業務相當廣泛且具有國際視野,但即便如此,邵瓊慧認為還是不夠,因為仍是屬於地方公會的層級;而現在的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並沒有實際的律師會員,是由15 個地方公會組合而成(因北律已退出),並非一個真正強而有力的全國律師界代表。因此修法過後將要求全國律師,不管你是哪個地方公會的會員,都必須加入「全國律師聯合會」,其理事長也是由全體會員直選產生,她很有信心的表示,「相信這個組改方案將會更有力的保障律師的執業領域,爭取執業機會。」
李家慶也提及,修法後要重視的是其他專業領域和律師業務重疊的業務,例如工商登記,律師可以做,會計師也可做,而且業務不會界定非要律師才能從事,「重點是誰可以做得更好?誰做才會對客戶最好?回歸律師本身要更精進自身職能。」另外像產業的異業結合、跨業結合後會做得更好的法律服務,如律師和會計師合作的稅務案件;律師和土木技師合作的工程案件;律師和專利師合作的專利商標案件,「這種合則兩利,顯然會比律師單打獨鬥要能對客戶提供更好的服務。在我來看,這種跨業結合將會是未來律師事務所拓展業務時的必然,以及最好的發展趨勢。」
台北律師公會 積極協助律師增進職能
為讓走出法院的律師們可以迎向新藍海,台北律師公會對此也做出很多努力,像是設「律師制度與發展中心」,由邵瓊慧本人擔任主任委員,主力推動《律師法》修正,包括組織改造、廢除執業限制,以及檢視《律師法》規範,因為過去都是用限制管制的觀點來看待律師執業的規定,但對很多年輕律師而言,他們更關心的是如何能透過新興媒合平台的使用來接觸到更多的客戶。因此在9月下旬,中心也與元照出版社及月旦智匯學院合辦一場研討會,希望能對解決台灣現況提供協助。
另外,邵瓊慧還提出和其他領域人士合辦聯誼活動的想法,她認為這樣能讓大家可以擴展人脈,也能接觸新興專業領域的發展,當然她也強調,若想要更精進自己的專業能力,還是必須律師自己多下功夫。至於在培訓端部分,新創辦的「台灣律師學院」到目前為止已開設了18堂專業課程,像是商業法律、金融法律、勞動事件法、Fintech、區塊鏈、隱私與大數據等,「接下來我們還要開設營業密秘訴訟的專業訴訟課程,當上完這些帶狀課程後,就會得到結業認證,雖然不能保證在上完課後就變成專家,但至少在此領域中不會是空白一片」,這些課程算是個工具來幫助律師們拓展自己的專業領域,並讓他們在接手這種專業訴訟的案源時會更有信心也更上手。
對於未來,邵瓊慧還有很多計畫要推動,像是規劃專題演講增加律師們的國際視野,如美中貿易戰、國際仲裁趨勢等,讓律師更加瞭解產業及客戶的需求;她也預計年底再辦一場談AI的國際趨勢,「我的目的很簡單,就是要讓律師走出過往那種只看六法全書的舒適圈。」她希望透過這些規劃安排,能讓律師們接觸世界局勢的發展,知道在這種時代潮流發展中會遇上哪些問題,律師又該如何精進自身專業職能,拓展跨領域及跨境合作的知識,才能為客戶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務,進而創造律師界的廣闊新藍海。
律師公會應積極發揮主導功能
對擅長處理國際商務、國際智慧財產權相關商務法律諮詢及訴訟的范國華律師而言,要拓展律師的新藍海,律師公會應發揮更積極的主導功能。他指出,早期台灣的律師錄取人數無法與經濟發展掛勾,由於律師人數不足,當時只要做好訴訟業務,日子就很好過,而做非訟業務者,主要也是幫外商進入台灣市場,或是幫政府引進外商,而非協助台商往外走出去。
當台商手提箱一提,帶著零件往全世界跑,發現台灣商品不錯可以賣得出去,而興起想做自己的品牌和通路時,卻發現沒有人可以協助合法合規在當地建立企業組織、架構商業模式、設計交易模式。會計師和顧問或許可以解決台商一時的商務需求,協助成立公司,但卻無法處理後續公司跨國治理、跨國商業交易的合法合規動態的監控安排。例如在外國成立公司前,必須要知道投資的目的為何,弄清楚後再去依據當地企業組織法的相關規定設計公司的組織、運作以及股東、董監事要如何安排,還有包括當地日常活動的合約,要有哪些商業交易的安排等等,「這些法遵事項不單只是台灣的法律規定,而是包括跨國的國際法及該管內國法之規定,並且要能夠弄懂金流、物流和資訊流的狀況是什麼,國際法遵的工作是相當重要,這就是律師公會可以帶著律師去做的事情」。當國際化社會來臨,商品在全球化間流動,律師就應該去搞懂各國國際商法界線在哪,知道哪些指導性或強制性的規定對經濟商業活動交易會產生多大影響,要事先準備好資料庫,才能協助台商做好國際貿易,也才對拓展律師業務有幫助。然而,他相當感嘆這麼重要的業務,多年來律師公會卻一直都沒有處理。
范國華更進一步指出,對於在野法曹律師於經濟發展活動中的角色應該要被正視,不論是協助企業簽署商務契約或跨國公司治理的行為,都需要做好跨國法令遵循,得到各管轄國法律制度的保障,律師的工作是扮演找出應該適用的法律制度、解釋適用的法律規定,設計出合法合規的商業模式和交易模式,以便於預防風險,還有當紛爭發生時,盡快的蒐集證據和釐清事實,依法做成降低損失的措施後,再進行訴訟,或是尋求訴訟以外的手段來解決紛爭。他表示,唯有重塑或正視律師在協助企業從事全球貿易法遵與紛爭處理的角色,才不會陷入目前律師產業處於訴訟及非訟間的泥淖,此外,眼光也要拉長拉遠,不能只看到台灣,而自絕封閉於國際社會,這才是律師公會該引導律師們走向新藍海的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