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任民間司改會常務董事及民間公民與法治教育基金會董事黃旭田,長年致力推動民事訴訟事實審律師強制代理制度,他認為律師是當事人與法官之間的專業溝通橋樑,國家應更加重視律師的專業貢獻與重要性,並期盼透過律師強制代理制度,有效解決人民的糾紛。
長期深耕於法治教育的律師黃旭田,擔任台北律師公會理事長期間,努力推動民事訴訟事實審律師強制代理制度,目前擔任民間司改會常務董事及民間公民與法治教育基金會董事。對推動律師強制代理是否成功,他認為關鍵在於國家如何看待律師。民主法治國家的人民和國家都要守法,國家對於依法行政和律師的態度則是最大的關鍵。
發揮律師職能 政府態度是關鍵
黃旭田進一步舉例說明政府輕待律師的情況。曾有某政府機關擬請律師做法案的修改建議,但政府編列的預算低的令人咋舌,黃旭田直言,「23 個法規修改,每個預算新台幣300 元,這是律師專業被踐踏。」此外,政府涉訟是常態,但行政院曾一度發令函,要求各機關為自己政策辯護,在訴願程序不能聘請律師,這也是律師專業被踐踏,其影響所及是很多地方行政機關即使進入行政訴訟階段也不找律師,甚至中央機關被告也不聘請律師,因為行政機關的人員認為「律師沒什麼了不起」,從低階到高階的政府機關人員都不清楚律師可以幫上什麼忙。
傳統大學法律系畢業的律師,能否說服別人具有一定的跨領域專業,確實是挑戰!但,雖然不是每位律師都擁有很多專業,但也不會每個專業領域都找不到相對應的律師,黃旭田表示,有些地方政府甚至派不是法律系的人代理訴訟,踐踏法治莫此為甚。
《政府採購法》規定新台幣10 萬元以上的案件就需要比價,當政府仲裁或官司輸給民間時就怪罪律師,但代表公部門打官司的律師費用,卻只有對手民間公司的十分之一,甚至更少。政府只要便宜就好、不要超過預算的心態,自然找不到很好的律師,這些都是黃旭田長久執業所觀察到的現象。
事實上,律師不只可以協助解決紛爭,還可以勸當事人和解;政府不適合做的事,律師也可以協助判斷,透過這些和政府有關案件,受人敬重的律師還能夠進一步指明法規修正方向、決策判斷。因為律師提供的是外部視野,以客觀利益評估分析利弊得失,因此當事人願意聽,而這些都是律師能發揮的功能,可惜政府機關長期以往不理解也不友善。
扎根法治教育 提升人民法律素養
除了政府對於律師專業的輕待,人民對法治的不理解也是全面性的,不了解國家也要守法,對嫌疑人有「無罪推定原則」。黃旭田表示,過往學校沒有或只是很粗略地教導法治概念,但近十餘年來開始有很大的改變,最大改變來自前教育部長杜正勝,要求大學要考公民,當時社會對此還有點保留,質疑凡事都變成考試題目,但也因為考試,使得公民這門科目受到重視,最明顯的例子則是,太陽花學運的學生就是受近十年公民教育洗禮的一代。
當政府和民間有更多法治教育的薰陶,將使台灣更加往民主法治國家的方向前進。12 年國教強調素養,培育下一代具備法律素養,也是未來需要努力的方向,司法院現在把學校申請參觀法院,視為重要推廣業務,也改變過往法官的威嚴形象,增加了親民性。
守法不分藍綠,法律扮演的角色要更精準。曾有某直轄市副市長大罵法制首長,把法制人員當成製造困擾的單位,這顯示政府領導人的法律素養不足!從上到下都應該要進行法治的改造運動,黃旭田直言不諱地說,最近3 位5 任的總統都是台大法律系畢業,3 位總統做了19 年,卻從未公開說過要建立台灣成為法治國家,更從未對社會大眾公開肯定過律師在每個角落保護人民的貢獻,對比中國大陸都注意到律師的重要性;據說其政府領導人和企業領導人,出國推銷一帶一路,還要企業領導人要帶律師同行。我國政府領導人的治國藍圖中卻沒有法律人的角色,看不到國政藍圖中,法律人要做什麼事。
法治教育不只是讓人民「知法」,且要讓人民「知什麼法」,了解合理是什麼、不合理是什麼。法律是門專業,很多時候並不是那麼容易懂,當國家朝向文明發展時,人和人的衝突要交由公正的司法第三者決定,才不會淪於私刑,而司法的審檢辯三角關係,則是要建立在律師的協助上。
強制律師代理 讓律師扮演積極角色
「司法解決人民紛爭,無法只靠法官解決,而是由律師一起協助,因此當然要有律師強制代理制度。」黃旭田認為,「不能因為部分不好的律師,讓多數的好律師沒有協助司法的機會。」透過律師強制代理制度,司法才能有效解決人民紛爭,當然,同時也要藉由修改《律師法》進一步強化律師該有的自律或他律。
對於有人質疑推動律師強制代理是律師在搶工作,黃旭田表示,對比金管會等政府機關常常幫會計師找工作,只要有會計師認證,就有公信力。然而,會計師是專業,律師也是專業,都可以協助治理國家,但政府並未依著平等原則走,需要會計師簽核的多如牛毛,但卻沒有需要律師簽核的。另外,會計師和建築師也多參與行政訴訟,但是,沒有律師的司法制度,不可能是美好的司法訴訟制度。單靠法官一人達到,是不可能的事,律師應該要扮演更多積極的角色。
黃旭田主張,大家對於淘汰和進修應該要有相當程度的共識,並在訴訟上讓律師扮演更積極的角色。人民之間是因為沒有辦法談才會進入法院解決,政府要跟人民說「律師是保護當事人」,若只讓法官一人窮忙是很辛苦的,律師強制代理制度是在幫忙解決問題,而不是撈錢。推動律師強制代理已討論很久了,現在的時間已成熟。
落實淘汰制度 有助國家司法改革
律師不好、法官不好、檢察官不好就應該被淘汰,但目前並未落實淘汰制度。黃旭田在司改國是會議總結會議總統在場時,曾發言主張應落實淘汰制度。法官有2,000多人,每年設定1%的低標淘汰法官,推動5 年後,後半段的法官都會提高到前半段,但包括司法院長許宗力等人都質疑,認為淘汰法官的前提,必須是法官做了很不好的行為。黃旭田認為,淘汰制度有助於國家司法的改革,且是立刻就可以做的事,觀念應該要改變。
律師強制代理 推動時機已成熟
目前日台韓中的律師人數均大量增加,韓國在2004 年時有第10,000 名律師,2012年已有第20,000 名律師;黃旭田剛出道時,台灣律師有一千多人,現在已有上萬名律師;中國大陸的律師則從改革開放的數千名增到今天數十萬名律師,法學教育也在這幾個國家蓬勃發展中,律師大量增加,強制代理的條件就成熟了。
刑事訴訟中,未全面規定強制辯護,因為法官有發現真實的義務,檢察官無論有利或不利均應注意,因此沒有辯護人也可以,日本在偵查中就還沒有辯護人,這一點台灣跑的比日本快,由於在王迎先命案中,王被警察刑求跳河,因此目前我國刑事訴訟部分案件要求律師強制代理,由辯護人和檢察官對抗。
民事訴訟則是由當事人自主進行,當事人懂事實,卻未必懂法律,政府討好民眾,強調不用花錢,所以允許當事人自主進行,但訴訟代理人和當事人不同,黃旭田認為,律師是基於特殊專業,能夠跟法官作溝通,當事人說來說去,法官也不願聽,因此,律師是當事人和法官之間的專業溝通橋樑。
儘管在早期曾有少數律師當不肖司法人員的白手套,或是有律師做了不該做的事而被懲戒,但最差勁的世代已經過去了。民事三審上訴已經有律師強制代理,被上訴則沒有強制代理;目前在修改《民事訴訟法》草案,二審強制代理,原告被告都要,朝野也沒有疑慮。而在二審續審案件,一審沒有主張,二審不能主張,這是《民事訴訟法》中的規定,法官可職權如此判斷,但考量到一審沒有找律師或二審換律師,台灣很少看到二審法官判決失敗個案,甚至一審未提出證據,也沒有究責律師,這些都是需要建立起配套。
黃旭田也強調,律師強制代理制度的配套措施要做好,例如建立責任保險,現在律師都沒有責任險,但公司獨立董事都有保險。目前台北律師公會有幫會員保責任險,50 萬元自付額,一件事故賠300 萬元,全公會會員一年最高理賠3,000 萬元,但這樣的保護顯然不夠。然而律師責任保險制度涉及《律師法》修改,需要律師界、法務部和司法院好好的溝通規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