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宕多年的律師法修正草案在行政院長蘇貞昌的全力支持下,終於順利於民國108年4月25日經行政院院會決議通過,送交立法院審議。立法院司法與法制委員會快馬加鞭在5月30日審查完竣,送交院會協商。期待各界能重視律師界關鍵改革,務必在今年立法院9月的會期通過律師法修正,以完成司法改革不可或缺的一環!
今年5月初媒體曾以「羅秉成平定律師內戰,北律、全聯會達成單一會籍共識」形容律師法修正的戲劇性過程。所謂的「內戰」,指的是台北律師公會(北律)為了實現「單一入會,全國執業」之理想,於民國106年9月決議退出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全聯會),形成兩會迄今分裂的狀態。雖然外界普遍認為這是律師界各公會間為了跨區執業的收費問題引起的爭議,但毋寧說此反映了北律與全聯會兩會間長期改革理念與核心價值之爭。北律認為現行律師法第21條本質上構成律師執業不合理的限制,且全聯會組織結構未能充分代表多數律師的聲音。因此,律師單一入會、跨區執業、全聯會組織改造三大議題,即成為律師法修正的重中之重,也就是行政院羅秉成政務委員形容為「深水區」的條文。
為了解決兩會的歧見,羅政委從民國107年10月1日到民國108年4月12日前後共與司法院、法務部、內政部、行政院法規會官員、北律、全聯會、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等團體密集進行16場律師法草案審查會議;在羅政委主持下,兩會另針對「深水區」條文以及全聯會組織改造的過渡安排協商過四次。歷經密集的折衝後,終於達成律師會籍單一化、執業自由化、公會組織合理化的共識,使律師法修正草案得以走出行政院、送入立法院。民國108年4月25日當天,北律與全聯會並同步發表聲明,支持院版律師法草案,呼籲立法院儘速通過。
回顧推動律師法修正的歷程,對北律而言不啻是一波三折的漫漫長路。「單一入會,全國執業」為北律林敏生前理事長畢生的心願,更是北律27年以來共九屆理監事會及全聯會會員代表主要的競選政見。由於全聯會是由16個地方公會組成,但律師法中任一地方公會在全聯會會員代表的人數有15人之上限,北律即使會員人數高達全國執業律師的七成,在全聯會中卻苦無適當代表權,使其「單一入會,全國執業」之主張多年來始終無法獲得支持。法務部與全聯會曾組成律師法研修小組歷經10年研議,完成採主兼區制的律師法修正草案,於104年1月將草案送入行政院審議。
然而,隨著近年來律師錄取人數大量增加,許多年輕律師需負擔高額之跨區執業入會費與月費,甚至為代理公益案件而遭移送懲戒,律師對執業區域限制積怨日深,使「單一入會,全國執業」的需求更加迫切。有鑑於時空背景的改變,北律第27屆黃旭田理事長、張菊芳理事長及理監事會已無法接受採主兼區制之版本,特成立律師法研修專案小組,於民國104年3月初提出「單一入會,全國執業」等修正意見送交全聯會,並在民國105年4月發布「關於『單一入會,全國執業』及律師法修正的說明及請求」之聲明。
當時的行政院政務委員蔡玉玲律師為了審查法務部送院的律師法修正草案,與V Taiwan合作進行網路民調,全國有1,696名律師參與,贊同單一入會的比例高達94%,反對者僅有4%,表示「單一入會,全國執業」已是律師界不容忽視的意見。北律律師法研修專案小組更根據「單一入會,全國執業」理念,擬具北律版之律師法修正草案,於民國105年7月對全體會員公告後,委請顧立雄前立法委員提案,該草案獲超過2,000位律師連署支持。北律並努力配合立法委員尤美女、周春米所召開的「律師法研商會議」,持續與全聯會及各地方公會研商;民國106年4月並舉辦「律師法草案之入會制度及全國性律師公會組織」說明會,提出關於逐案徵收及繳費方式的說帖,並說明財務試算。
民國106年5月,北律新任的第28屆理監事會接手推動律師法修正,多次拜會立法院各黨團尋求支持,然因北律與全聯會關於跨區執業之收費方式歧見過大,始終難有進展。薛欽峰理事長為加速推動修法進程、實現「單一入會,全國執業」之理念,乃於民國106年9月9日律師節北律會員大會時,經過1,268位會員贊成、80位會員反對,以壓倒性多數表決通過退出全聯會之議案,形成兩會分裂迄今的局面。
法務部於司法改革國是會議後,參考該會議結論酌予修正草案內容於民國107年1月26日函請北律表示意見。北律認為該版本無視支持單一入會的普遍民意,更試圖將行政權的手伸入律師自治事項,因此發起一人一信向法務部表達不滿的活動,惟法務部仍僅作出部分微調後逕送行政院。
另一方面,全聯會擬透過修章形成共識之方式,進而作為其在立法院推動律師法修正之方向,故於民國107年3月31日由北律退會後的其他15個地方公會代表修改章程,限制未來全國性律師組織架構之各地方公會個人會員代表1/4上限。此舉已使兩會難以再為協商。行政院於107年7月27日函請北律就律師法修正草案表示意見,羅政委乃於10月後重啟兩會協商,終於催生了院版律師法修正草案。
院版草案之內容從現行律師法的53條擴增至146條,修正層面遍及律師資格之取得及養成、律師入退公會、律師職務之執行、律師之權利與義務、律師事務所型態、公會組織變革、律師懲戒制度的改革、外國律師管理、罰則及新舊法銜接的過渡期間規定等,堪稱全盤翻修。尤其難得的是,主管機關法務部此次相當尊重兩會意見,草案中納入律師自治自律的精神、並呼應司法改革國是會議各界對律師的期許。
院版律師法修正草案凝聚兩會最大共識,採取會籍單一化、執業自由化、組織合理化的原則,關鍵要點如下:
一、個人會員會籍單一化:
草案明文規定採「單一會籍制」,以實現會籍單一化之目標。配合「單一會籍制」,草案規定全國律師聯合會(全律會)應以章程規定對於各地方律師公會之會務協助及經費挹注方式,藉此健全各地方律師公會及全律會組織。此外,為降低「單一會籍」新制對個人律師、地方律師公會之衝擊,草案規定於民國109年12月31日以前,律師個人仍得依其意願決定是否、何時向其他地方律師公會申請退會。同時為兼顧律師個人之結社自由權利,草案於立法理由敘明,各地方律師公會在合於本法意旨的前提下,得本於團體自治之精神,於章程中另設贊助會友或榮譽會友等制度,以鼓勵資深律師會員繼續參與會務活動。
二、執業自由化:
就過去爭議最大的跨區執業收費問題,全聯會於民國107年3月31日的修改章程案中,將收費方式訂為全國執行律師職務登記費、每月服務費及再登記費等;而北律則主張隨案徵收或按月收取之彈性計費方式。院版律師法修正草案則基於律師自律自治之精神,由未來全國律師組成的全律會以章程規定律師全國或跨區執業之相關程序、應收費用項目、數額、收取方式、公益案件優遇條件、違反之法律效果及其他相關事項。更重要的是,跨區執業而未繳費已非懲戒事由,本質上已廢除現行律師法第21條以懲戒手段限制律師執業自由的障礙。
三、組織合理化:
為使全聯會之組織合理化,強化代表全體律師之基礎,在現行各地方律師公會之團體會員外,將全體律師納為個人會員,全聯會並將於民國110年1月1日更名為「全國律師聯合會」。此外,草案規定全律會理事長、理事、監事、會員代表,除將由各地方律師公會理事長兼任當然理事,及由全體理事、監事兼任當然會員代表,以及團體會員代表(由各地方律師公會理事、監事聯席會議推派)以外,其餘理事(含理事長、副理事長)、監事、個人會員代表均由個人會員直接選舉,以符合民主原則,並兼顧各地區律師之代表性。
院版草案乃全體與會機關、團體代表之共同努力,為律師界最大共識,本預期得於今(民108)年5月立法院第七會期順利完成修法。可惜於民國108年5月22日及30日在立法院審議院版草案之過程中,桃竹屏等地方律師公會透過部分立法委員針對單一會籍相關條文提出修正動議,擬保留地方公會複數入會之規定或維持主兼區制,再加上其他保留條文,致使律師法草案無法如期通過。
法務部蔡碧仲次長為就保留條文及修正動議等再為溝通,遂於民國108年6月26日及7月15日兩度召開律師法保留條文協商會議,邀請北律、全聯會及其他15個地方公會參加。席間若干地方公會傳達其等對於修法採取單一會籍後,恐將影響地方公會運作及財務之憂心。全聯會李慶松理事長則表示,現行律師法第21條確有違憲之疑慮,呼籲各地方公會能夠全力支持儘速通過律師法修正。
面對律師法的全面修正,包括北律在內的所有地方公會勢必受到程度不一的衝擊。因此,若干公會維持現狀或抗拒改變的想法可以理解。然「單一入會、全國執業」實係我國建築師、技師、會計師、心理師及專利師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所採模式,亦為日本、韓國及中國,乃至於法國、德國及美國(指同州而言)等單一法域國家之通例。甚至全聯會於其民國107年3月的修章案中也不再保留複數入會的選擇。平心而論,院版草案已顧及地方公會的疑慮,公會間如有更多互信,當可積極因應並保留未來自治自律的運作空間。
北律退會之舉而引發的律師界內戰,僅係不得已的過程。律師法通過後,全國每位律師將成為全國律師聯合會的個人會員,各地方公會也將成為當然團體會員。北律目前雖脫離全聯會,但未來改制後也將成為全律會的一員。每一位律師與各地方公會將一起為律師界的未來共同努力。如律師法不過,內戰繼續,不但沒有贏家,輸掉的更會是外界對律師界的尊重、人民對律師的期許!
自從今(民108)年6月開始,反對《逃犯條例》修訂草案的香港反送中運動,展現香港民眾與各界守護民主法治的堅持。香港大律師會早在3月起已多次發表聲明,香港律師會也呼籲政府修法應更為審慎。6月6日香港法律界更舉辦黑衣靜默遊行,3,000名司法官與資深律師走上街頭,捍衛香港司法制度的獨立。我們看見香港律師界展現無比的勇氣與高度,走在維護法治與人權的第一線。台灣民主化的過程中,更不乏獻身公益、維護正義的律師前輩身影。當台灣民主自由受到威脅的此刻,我們更需要一個強而有力的律師界。
建立一個強而有力的全國律師組織,向來是各地方公會的共識。何況,近年來隨著執業環境的改變、人工智慧科技的發展、其他產業侵蝕律師執業範圍,律師界面臨的挑戰至為艱困,亟待強有力的全國律師組織為律師界爭取權益,發揮律師的使命。未來的全律會將透過直選理事長、理監事、不分區之個人會員代表等,更具有民主正當性,也將承擔更高的責任。全律會必須基於律師自治自律之精神,制定參與社會公益活動之辦法、強制在職進修之實施方式、訂立律師倫理規範、改革律師懲戒制度等。我們期待:全律會能強化個人會員的参與及團結,更有效率的為全體律師提供服務,同時照顧團體會員,對於有需要的地方公會予以會務協助及經費挹注。地方公會也應發展特色,為在地會員與跨區執業的律師提供優質服務;全律會也須積極協調或透過科技方法整合資源,減少地方公會的負擔,或尋求公會間開放與分享的合作模式。
律師界不但要終結內戰,更要攜手同行。律師法修正案不但要儘速通過,全聯會更應展現高度,辦一場公正透明的全律會選舉,每位律師更要珍惜手中寶貴的一票,選出最熱心無私的團隊為全國律師服務,全律會理監事與會員代表更要共同制訂反映民意的章程,為律師界的未來奠定良好基礎。
律師法修正的最後一哩路,卻是律師界團結改變的開端。站在歷史的關鍵時刻,在此呼籲立法院儘速完成修法,以促進律師業及我國民主法治之健全發展,早日實現執業自由化等理想。期待律師界迎向團結、專業、保障人權、守護法治的新未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