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事件審理法將於110 年7 月1 日上路,台北律師公會與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特於109 年11 月27 日在台大醫院國際會議中心舉辦「評價暨鑑識會計論壇」,邀請多位學者及實務專家擔任報告人及與談人,期能藉由兩會交流,促進新法運作順暢,以利商業紛爭迅速且妥適排解,提高國家競爭力。
面對台灣日益蓬勃發展的資本市場,律師與會計師的專業缺一不可,由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以下簡稱會計師公會)主辦、台北律師公會(以下簡稱北律)協辦的「109 年度評價暨鑑識會計論壇」,吸引460 人報名,其中有170 名律師,顯見律師同道對此議題之重視。本刊專訪論壇兩位幕後推手——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評價暨鑑識會計委員會主任委員陳北緯會計師、台北律師公會民事程序法委員會主任委員陳鵬光律師,分享鑑識會計的重要性及兩會後續的合作方向。
陳北緯會計師指出,因應商業事件審理法即將正式實施,律師為強制代理,會計師公會體認到出任專家證人時,須與律師密切配合,特別邀請北律合辦論壇,促進會計師與律師交流。論壇主題橫跨會計及法律專業,包括鑑識會計服務、專家證人制度在商業事件之運用、裁定收買股份價格事件之法院實務探討等實用內容,會計師與律師們出席踴躍,為兩會合作打下良好基礎。
陳鵬光律師表示,商業事件審理法帶來新變革,它是首部系統性的納入專家證人制度的法律。會計師過去到法院可能只擔任鑑定人,由法官選任;而專家證人則是由當事人選任,法官在必要時仍可選任鑑定人。所以,日後法庭上可能同時出現兩位專家證人及一位鑑定人,都是會計師,這樣一來,鑑識會計的需求變多,重要性也提高。這次兩會合辦論壇,可說是為將來進一步的合作「打底」。
鑑識會計分兩類 應用廣泛
何謂「鑑識會計」?陳北緯會計師說,商業事件糾紛常需跨領域知識的協助,以利法官釐清事實,會計師所提供的這類服務稱為「鑑識會計」,即應用會計技能從事相關調查,協助解決商業事件爭議事項,大致區分為「訟爭服務」與「調查服務」兩大類。
「訟爭服務」顧名思義,用於訴訟及爭議事件上,細分為3 種。一、擔任鑑定人(法官選任)或專家證人(當事人委任),需至法庭具結作證;二、訴訟諮詢服務,協助擬定訴訟與攻防策略,毋須出庭;三、訟爭判斷服務,在某些狀況,會計師扮演仲裁人的角色,就案件本身做出判斷。
另一大類為「調查服務」,針對疑似有不當行為的案件啟動調查,和一般管理諮詢有所差別,像協助公司做防範舞弊的風險控管,就不屬於鑑識會計,而是一般管理諮詢。基本上,所有會計師都有資格提供鑑識會計服務,但各項專業都精益求精,會計師公會鼓勵會計師持續進修。
律師承辦案件時,有很多面向可與會計師合作。陳鵬光律師以論壇探討的「裁定公司股份價格收買事件」為例,涉及對公司股份價格的評估,需仰賴會計師專業知識及經驗,較有利說服法官何謂公平價格。另外,公司需選任檢查人去檢視公司財務狀況,首選往往也是會計師,如果有值得信賴的公正會計師人選,有助於律師推薦給法院選任。
最後一個例子是承辦案件涉及損害計算,有可能是對現有財產的價值評估,也有可能是對將來預期利益未實現的損失,都涉及評價問題,也需會計師協助。
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評價暨鑑識會計委員會主任委員陳北緯會計師(左)與台北律師公會民事程序法委員會主任委員陳鵬光律師(右)為「109年度評價暨鑑識會計論壇」的兩大幕後推手。混血新法 首度引進專家證人
現行制度是由法院選任鑑定人,未來商業事件的當事人都可委任專家證人,法庭上可能見到3 位會計師同時在場。陳鵬光律師說,這涉及是否相信「真理愈辯愈明」,如果只找一位專家,可能存在偏見或盲點,讓多種專業意見競逐,有可能在論辯過程中更能凸顯真相,相信這樣的制度,有利法院做出專業且迅速的裁判,這是新法上路後可期待的效應。
雖然委任專家證人,可能增加訴訟成本,但因商業事件的爭議規模較大,成本及耐受性較高,作為試驗性立法,引入專家證人制度,在損益上較為值得。但是否委任專家證人,屬於當事人的權限,並無強制性;此外,專家證人委任酬金,非訴訟費用的一部分,不是敗訴方負擔,而是由聲明委任專家證人的當事人支付。
不同法制對引進專家證人有不同作法,以英美國家而言,傳統採用專家證人制度,沒有法院選任的鑑定人;台灣傾向模仿德日的「大陸法系」,沒有專家證人,只有鑑定人,現行的民事訴訟法及刑事訴訟法即如此規定。而商業事件審理法是首部引入英美法系專家證人制度的法律,屬於「混血型態」,既可以有鑑定人,也可運用專家證人,在法制上深具歷史意義。法界也期待如果商業事件審理法施行良好,能否修法將專家證人推廣至民刑事訴訟案件。
結合專業知識 協助法院妥適解決紛爭
陳北緯會計師提到,出席論壇的政治大學法律學系劉連煜教授認為,未來在公司法修正後,商業事件爭議會愈來愈多,包括小股東如何在法律上主張自己的權益、公平價格的評估要考慮哪些因素、價值結果如何形成、是否有足夠證據及適當邏輯推演,這些都是鑑識會計可提供法庭的專業資訊。他強調,會計師是根據專業調查做成報告,不會幫法官判定是否有舞弊或犯罪,這屬於法律專業範疇。
陳鵬光律師也說,法庭上的活動,專家證人是其中一環,不是全部。作為一名律師,有必要涉獵各種專業知識,站上法庭攻防時,須結合法律專業及法律以外的專家知識,才達到說服法官的效果,也就是律師要能融會貫通,在沒有專家陪同下就能讓法官理解,法官如覺得有必要,才會請專家證人出庭作證。就商業事件來說,日後需要會計師專業服務的狀況很多,縱使法官不准傳喚專家證人,仍可引入專家知識來說服,對案子還是很加分的。
回到商業事件審理法專家證人制度的創設,不是為了會計師,也不是為了律師執業利益,而是商業事件本質上會涉及財會專業知識,必須滿足當事人及法院的需求,要能妥適專業地解決紛爭,才能解決問題。
歷史性制度 有助提升國民對司法的信賴
陳鵬光律師希望這項歷史性的制度,會計師公會與北律兩會能通力合作,預做準備並做出好成績。商業事件審理法第2 條第2項第6款規定:「涉及公司法與特定金融法規所生爭議,訴訟標的金額1 億元以上者,即可由雙方當事人以書面合意由商業法院管轄。」未來兩會若能密切合作,讓制度發揮應有效益,相信將使得有需求者更能肯定這個制度的價值,透過「合意」方式解決紛爭,從而擴大制度的使用範圍。這是兩會可以共同努力的方向,對於國家與人民都有莫大的幫助。
鑑於會計師與律師對彼此專業的需求,陳北緯會計師說,這次論壇是「超前部署」,兩會正研擬開設課程,讓彼此能先行進修與預做準備,透過跨領域合作,協助國家把商業紛爭迅速有效的排解,讓大家大步向前,提高國家的競爭力。
法院猶如一個平台,遇到訴訟事件,這個平台既需要律師提供法律服務,依據個案特色,有時也需要財會的專門知識與經驗,才能滿足訟訴需求。展望未來,藉由「兩師」通力合作,為當事人提供專業服務,同時也能協助法院做出妥適的裁判,整體而言,將有助於提升國民對司法的信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