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呂煜仁法官承辦案件以刑事案居多,他曾於荷蘭取得碩士學位,並擔任紐約大學亞美法中心訪問學者赴美進修,此次與我們分享對律師執業「利益衝突」的看法。他建議參考美國法,律師在善盡職業義務前提下,預先徵詢當事人書面同意,防範發生利衝情事。
自訴制度,今日舉世已屬罕見;會是憲法上的不可或缺嗎?正確的答案應該是不會。至於自訴制度與憲法是否毫無扞格,則非無疑。 至少曾有兩則憲法解釋涉及自訴制度的憲法評價。釋字507 號解釋原是在處理告訴權的問題,但解釋文中卻將自訴權的法律限制依照憲法第23 條的比例原則進行審查,可能是將「自訴」看成憲法第16條所保障的訴訟權;也以為行使訴訟權的法律屬於「制度性保障」。
2019 年香港爆發「反送中」運動之後,來台避難的港人,至今最長已待一年多,這些因抗爭而中斷的人生,不管是在台灣留下來,或來了又走,都與香港的明天緊緊相依。鄰近香港的台灣在法制尚未完備的情況下,努力提供各種人道援助,撐香港,也是撐自己的未來。此舉讓國際關注香港人權的同時,更理解台灣處境。
商業事件審理法將於110 年7 月1 日上路,台北律師公會與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特於109 年11 月27 日在台大醫院國際會議中心舉辦「評價暨鑑識會計論壇」,邀請多位學者及實務專家擔任報告人及與談人,期能藉由兩會交流,促進新法運作順暢,以利商業紛爭迅速且妥適排解,提高國家競爭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