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在過去是備受尊崇的職業,民眾遇到法律問題必須前往律師事務所尋求協助,然時移物換,流浪律師、homeless 律師已非少見。拿到律師執照,實習結束後,正是苦惱的開始。因為不知道客戶在哪哩、怎麼樣才可以找到案源。於是年輕律師們透過最熟悉的新興媒體找出路,從臉書、IG、YouTube 到直播,他們玩得很起勁,也玩出很不一樣的業務推展模式。
人資專家坦言,每天收那麼多履歷表,的確有可能把真正的人才給遺漏掉──如果所有履歷表都長一樣的話。因此,職場求生,首先要學的就是讓別人看見自己。對於人數大幅增加的律師來說,也是如此。如何帶動人氣、帶來收益;更重要的是如何在不違反律師倫理、律師業務推展規範下,玩出屬於自己的一片天?一起找答案吧。
業務推展規範 律師想的和你一樣嗎?
和多數國家相比,台灣律師業務推展規範相對嚴格。美國的律師廣告已完全深植於商業社會中;中國大陸的律師事務所不只有董事會、還有專門的行銷與公關部門,採取企業模式在經營;日本的律師媒合平台可以營利且已有IPO 的案例。但是台灣律師眼中的業務推展規範,卻儼然是每個字都認識、卻揣度不出奧義的天書,使得律師們在進行業務推展上窒礙難行,只能淪為單打獨鬥。
透過本次封面故事的調查,發現一個耐人尋味的現象:律師對於業務推展規範的內容普遍不熟悉。於是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煩,進行業務推展時採取傳統保守的安全路線,不明確的部分就盡量不去踩線。而這似乎也跟全聯會執法態度有關。尤其是對平台的態度:過去台灣曾出現若干商業模式,例如:法律諮詢家、呼叫律師APP,都因為收取費用而參與律師被認定是違反律師倫理,更不用說曾盛極一時的法易通,雖與公會對簿公堂,終究已消失於市場。新的商業模式或加值方式在台灣受到侷限,然而許多律師對此有殷切需求。律師們期許應合理規範,讓它在無法勾引訴訟發生下,適度開放,畢竟平台的存在不只利於律師得到案源,對民眾來說,當需要法律服務時,也可以快速找到律師,這也是法律存在的意義。
其實律師們對業務推展規範的內容多持肯定態度,畢竟律師這個職業有公益性,不應興訟或刻意讓訴訟發生,所以律師法就在主動與被動之間畫了一道線:只能被動等案件來找、且不能主動花錢讓案件產生或透過業務員去接案。這樣的邏輯原本沒有不好,只是時代走到今天,產業風起雲湧,那條線依然紋絲不動,是好是壞就值得商榷。從這個角度想:如果律師不容易被看見,當民眾有需求時又該如何找到能幫他的律師?
廣告和招攬傻傻分不清 學者有話說
律師業務推展規範中提到了「廣告」和「招攬」,陳鋕雄教授表示:廣告是針對不特定多數人,招攬則是針對特定的人,這是兩者的主要差別。在英國、美國,律師被戲稱為ambulance chaser,即律師一發現車禍就衝上救護車、遞名片,詢問對方要不要委任他提告──這是主動的招攬行為。美國就把招攬分為當面招攬和書面招攬,當面接觸的話,對方可能當下考慮不周就簽下委任契約,導致事後衍生許多糾紛。而對招攬行為的約束是為保護當事人的意識自主,所以基本上是禁止當面招攬。
至於我國律師業務推展規範第6 條,「概念上是很好,但立法技術不好。」他解釋美國對招攬的判斷標準主要是即時(當面)或非即時(書面,事後可以有時間好好考慮)。而台灣的規範卻只提律師不得親自或利用他人主動撥電話或拜訪原不認識的不特定人,以招攬業務,但是新興科技(如即時通訊軟體等)到底算不算電話卻沒有表明(該規範是民國104 年修訂的,FB 已面世)。「這個規範的問題就是想把業務推展使用的工具加以規定出來,但這難度太高,因為新興科技不斷出現。」他認為用業務推展的工具去定位,已經造成概念上的混淆。加上第2條列舉出許多可以的方式,也會造成同樣的問題,即規範不到所有的新興媒體。
玩新興媒體這樣做安全不踩線
律師們提到,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下稱全聯會)對媒合平台限制極嚴,但解釋又不盡然一致。根據今年2 月的最新解釋,不論收費或免費平台都不合規範,但2017 年關於法可夢APP 則認為合法⋯⋯,總之,在無法釐清全聯會態度前,律師對可能造成爭議作法只能敬而遠之,於是只好玩臉書、IG、YouTube、直播或把握在電視、廣播、報紙等傳媒曝光的機會。
但是這樣玩就沒有問題嗎?媒體上常見律師發表文章,以暴露當事人隱私為手段經營粉絲有成,這同樣有違反律師倫理的爭議。究竟該如何避免踩紅線,專家學者有解方!
姜世明教授舉例說明,如果律師在臉書個人資料中有事務所名稱及自己的學經歷,應非廣告行為。若在貼文中,秀出自己事務所電話、地址及學經歷與專長,其內容已與廣告內容相似,若表明歡迎需求者來找他服務,就應受到律師業務推展規範第4 條和第5條限制。又或者律師經營粉絲專頁或部落格等網路平台,撰寫生活點滴或判決評釋,張貼評論文章和觀察的文章,只要沒有浮誇或損及律師專業形象的行為,應尚未違反相關規定。但如果表面誘引形式大於服務實質本質,例如:擺出俊男美女照占滿整個網頁篇幅,個人經歷卻只有小小版面,就是不應被允許的廣告。
台灣如此,美國的狀況又是如何?
陳鋕雄教授表示:用養眼照或聳動文字吸睛、以有別傳統律師形象為造型吸引特殊族群,這在美國的律師廣告中並非罕見。較值得深思的部分,他以美國曾發生的真實案件分享:當事人因醫療糾紛去找律師,律師看完資料後說,我會跟我的同事討論一下。律師的意思是,跟同事討論後再決定是否接此案件;但當事人卻把這句話解讀為,律師已經決定要接,所以才會要跟同事討論。於是當事人就沒有再去找其他律師,直到請求權時效消滅。後來法院判律師必須賠償當事人。司法的立場是,舉證責任在律師身上,律師有較大責任去證明沒有讓對方誤認有委任關係。所以他提醒,現在許多民眾會上網找律師問法律問題,律師應該要適時地提醒對方,兩方還沒有成立正式的關係,若要委任,就要簽書面協議才算成立。請記住,當事人可能並不懂法律,不清楚到怎樣的階段才算跟律師有委任關係。因此,請謹守兩個原則,其一是避免在與當事人接觸過程中,建立不必要的關係;第二是尚未建立關係之前,無需去得到對方太多的資訊,避免產生利益衝突的問題。至於拿當事人案件來寫文章,學者和律師們都認為:NG!
追求法律價值也讓自己大賣
律師業務推展規範立意良善,只是若干定義及執行上,都需要進一步檢討。例如:依第3 條,應將廣告內容送公會存查,但目前將廣告內容送公會存查的少之又少。雷皓明律師也指出,104 年迄今變化很大,以目前的時空背景,是否需要對律師業務推展做這麼多的限制,不妨再想想。賴瑩真律師則憂心,該規範讓律師變得保守,在法易通事件後的這10 年,透過網路推展律師業務呈現一片空白,當資深律師在各大社團建立起根深蒂固的人脈,年輕律師很難走傳統業務推廣路線,失去媒合平台後只能單打獨鬥,這對新進律師執業是很大的障礙。劉韋廷律師也提及,現在每年有將近千名新進律師,在爭取案源上定會進入各憑本事、盡顯所能的戰國時代,屆時只允許傳統方式推展業務的律師業務推展規範將不得不順應時勢加以修改。
創辦Lawsnote 的郭榮彥律師,認為只要把市場做大,就能讓資深律師、新進律師各有市場,而發展平台不失為解方。說到平台,不免讓人擔心踩紅線,因此他說Lawsnote 不做媒合,只提供資訊,主要目的是讓民眾遇到問題時有管道能更方便地找到律師,而律師也可以節省推展業務的時間。
中國大陸AI 大數據平台「理脈Legal Miner」首席執行長塗能謀律師,也提到台灣律師因為2008 年法易通事件,而聞平台色變。2012 年他在台灣擔任評律網的法律顧問,同樣並不以媒合平台為起手式,畢竟平台還有許多價值可以去實踐,而其中更大的意義應該是解決訊息不對稱的問題。因此評律網以公益平台面向台灣社會,透過呈現真實、客觀的法律相關資訊給民眾,讓有需要者可以透過簡單的方式得知與律師有關的訊息,包括承辦案件的經驗等。
揆諸全世界,逐漸地都在修訂對律師做廣告的規範,且不約而同地由嚴到寬。不只律師對媒合平台有殷切需求,我們社會也需要新的商業模式來活絡經濟,是時候集思廣益,想出一個可以守護律師倫理、又能解決律師與當事人相互需求的解方了。眾聲喧譁的世界,再也不是默默做事,安靜等待伯樂到來的時代,律師也需要為自己發聲,有了聲量,距離理想實現就更進一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