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在遇到難解糾紛時,第一個想法通常就是上法院打官司,讓法官來評斷是非。然而法律人都知道,要解決紛爭,訴訟並不是唯一管道,像是仲裁或公共工程委員會的履約爭議調解等,都可協助解決紛爭。做為幫助當事人爭取合法權益的律師,必須知道如何善用各種紛爭解決機制。從客戶上門那一刻起,就設想該以何種方式協助當事人,其中就訴訟而言,書狀寫得越周延、越有利於解決紛爭。擬好書狀,就是成功的第一步!
當事人滿腦子疑問、滿腹委屈地和律師約好時間,進入事務所,十之八九都是為了打官司而來。但是他的懷疑和不滿不一定只能在法庭上見真章。在與當事人簽下訴訟委任契約書前,最好也就紛爭解決機制說明清楚。例如當雙方當事人合約衍生糾紛時,可透過仲裁協會進行仲裁。由於仲裁庭的判斷基本上和法院的確定判決效力相當,亦可有效解決紛爭;此外,諸如工程糾紛也可到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透過工程履約爭議的調解制度去解決。
幫當事人解決紛爭 不同方式有不同效果
萬國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陳鵬光指出,不少當事人對法律沒有深入的研究,律師可提醒當事人,是否考慮訴訟以外的可能性?如果有,就要將包括仲裁等紛爭解決機制與訴訟的關係寫清楚。之所以有此提醒,因為他看到有些合約約定發生糾紛時要仲裁,但同時又約定法院有管轄權,這樣的合約約定可能就會被認為有矛盾,因為仲裁和訴訟基本上是擇一的關係。固然當事人得約定可自行選擇其一,「但不論要約定仲裁訴訟或可任擇其一,都要在文字上表達清楚。」
如果要避免紛爭,有些合約也適合安排公證。公證有兩個好處:第一是有公證人去確認兩邊的締約真意,也對合約做過初步的審閱,加上當事人願意付公證費,自然會更加慎重其事,有利預防紛爭發生,避免事後糾紛;第二可就特定行為約定應逕受強制執行,並載明於公證書,則公證之後如果發生不履行情況,便可逕至法院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使公證後契約效力更強大。以訂租賃契約為例,設若承租人不付租金,最典型方式就是出租人到法院起訴,列承租人為被告,請求支付租金。但是走法院程序可能會上訴到三審,有可能耗費掉一、兩年甚至更長的時間。但透過公證法第十三條(針對特定行為類型),可直接在租約內規定,若未繳租金,承租人應逕受強制執行,經公證後,如發生積欠租金情形,則出租人可拿公證書去法院聲請強制執行,這不失為一種快速實現權利的方式。
寫好寫滿 盡可能不造成契約漏洞
陳鵬光也特別提及違約金部分,尤其是運用在發生違約卻很難證明造成多少損害時。以保密協議(NDA)為例,若對方將文件外洩,很難證明究竟造成我方多大損害,所以通常會約定一個違約金,約定方式有兩種:一個是損害賠償總額預定性,亦即違約金約定的金額就是損害的全部;另一則是懲罰性違約金,其重要功能是在透過懲罰來嚇阻對方不要違約,所以當對方違約時就要付一筆懲罰性違約金,但被違約方若能證明實際受有損害時,仍可以向對方來請求損害賠償。他提醒「如果只約定違約金,而沒有寫清楚是哪一種類型,也有可能會發生糾紛,因此須將違約金性質定性清楚。」
再者,草擬契約時,原則上是所規範的事項、文字愈精確愈周密愈好,所以突發狀況或有時間壓力時,要更有因應之道。特別在處理商業糾紛時,可能當事人今天提到他有一個需求,明天或後天就要看到契約草稿;又或者把對方契約草稿給律師,要求今天或明天就給他回饋意見。對律師來說,當然希望契約文字愈周密越好,但配合當事人需求(包括經濟目的)也很重要,如果速度是當事人很在意的,律師就要善用執業資源。
以大所來說,所內資料庫通常建置比較完整,可到資料庫查找是否有承辦過類似案件、是否有擬定類似合約。不過他也強調:類似合約可以參考,卻無法照單全收。因為每個合約都有當事人個案的需求,參考範本是提供你的思考清單,可在匆促間知道有哪些事項需要去思考與處理。但切忌直接拷貝,因那會讓你忽略了個案的特徵。至於小所或獨立執業的律師,可嘗試上網搜尋範本,像工程糾紛、租賃契約或信託等,都不難找到範本。
內控到洗錢防制 各種保密不可少
律師和客戶之間是委任關係,法律事務所在經營管理上,包括律師在內的所有同仁都必須要有保密的觀念,不能將當事人個資等相關事項當茶餘飯後的閒聊內容,這也是案件管理上非常基本且重要的。
此外,洗錢防制法通過後,非金融機構的專業人士也變成洗錢防制法規範的對象,律師也在其中。律師因此有向主管機關申報的義務,也被要求建立洗錢防制的內控制度。因該法要求律師與客戶接觸時要了解客戶資料,包括留存其資料等,所以在跟當事人接觸時,有些特定事項要釐清。想要進一步了解相關作業者,可利用台北律師公會公布於網路上的《律師洗錢防制作業客戶審查表》,小所或個人可根據該版本調整,而大所通常會有自己的版本,在洗錢防制法施行後,律師在案件管理上也要特別留意於此事務所之所以要建立內控制度,其中一個原因是不能違反律師法規範,特別是律師倫理。所以利益衝突的避免也是重要一環。個人或小所,因為人事相對單純,案件也不若大所龐雜,只要當心謹慎,較不會有利衝的困擾;反觀動輒數十名以上律師的大所,律師們不會清楚彼此之間所承辦的案件,因此,利衝系統的建立不可或缺。在接受當事人委託之前,先通過利衝查詢已是大所的基本作業程序。此外,事務所關於用印管制或貴重物品保管系統等也必須建立。
在此次封面故事單元採訪中,不論大所或小所律師,都不建議或不樂意為當事人保管印章或其他重要物品,但有些個案就是會有此需求,例如當事人在國外,有時難免需要為其代刻或代管印章。陳鵬光提到,有時律師的服務項目就是會需要幫客戶保管重要物品(印章、股票、支票等)或見證(於是就有所見證合約的保管),因此事務所關於如何保管也要有一套系統,例如東西進來要先登錄,然後親眼見到幾位合夥律師簽名,才能把東西取走。不過,內控系統對每個事務所來說,屬於營業秘密,得靠自己發展。
洞悉個案特徵 為案子找活路
律師肩負著當事人的權益,訴訟就是一場說服比賽。說服的對象自然是法官。外界總認為「辯才無礙」才是律師的真本事,然而在法庭上滔滔不絕讓當事人心存感激,對陳鵬光而言,不見的是上策。最有利的是贏得判決,「如果贏了辯論卻輸了判決,對當事人是好的嗎?」核心出發點應該是如何說服法官──用言辭與法官互動是一種方式,而透過訴訟文書與法官溝通也很重要。
訴訟文書是律師跟法官溝通的重要工具,最好是用法官熟悉的語言,因此書狀用語要取決於判決的風格。儘管有人批評法律人用詞遣字與社會脫節,既不白話也不文言,然我們的法條就是如此書寫,法官判決也承襲此文風,因此陳鵬光建議律師們,如果從溝通角度出發,書狀用語最好也是如此風格。
所以訴訟文書的製作,首先就是用語盡量精確、並取決於判決的風格。他發現,書狀寫的好,有時候法官會直接引用書狀中文字來改寫,因此「最好的訴訟文書就是可作為判決的底稿者」。這意味著你已經透過訴狀說服法官到某種程度。其次,書狀書寫要有邏輯層次,有些書狀是「點」的集合,例如列出30 點,但前後間沒有邏輯關聯,跳躍式的羅列並不利於閱讀。好的書狀應層次井然,才有助法官在邏輯層次下思考,這也將有利於說服法官。
上述是所有訴訟文書都要注意的。但還必須謹記,每個案件都有各自的特徵。陳鵬光坦言,大所的光環可能讓有些當事人慕名而來,但他們帶來的通常多是複雜難解的個案。要替一個難的案子找活路,就必須去探知及強調個案的特徵。當一個判決先例對我方不利時,則必須找出該判決先例的個案事實和當事人案子事實的不同處,才比較有機會說服法官做不同的處理。
他發現台灣法律系學生畢業並開始執業後,對於個案事實的掌握往往沒有投入足夠的關注。「說服法官不能只是抽象說明法律適用,而應該是試著透過釐清事實去說出一個好的故事。說一個真實且動人心弦的故事,意味著你掌握了極為重要的工具和武器,以此觸發法官的同理心,才能讓說服法官事半功倍。」說服法官在此個案事實下,用這樣的法律判我當事人勝訴,是符合法律、在情理上站得住腳、在正義上也是正確的──如何能做到這程度,就從把事實弄清楚,然後用一個容易說服人的方式來呈現書狀開始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