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 年新氣象,律師界也邁向新紀元,《律師法》修正在民國108 年12 月13 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並於民國109 年1 月15 日施行。本文邀請台北律師公會第二十八屆前後任理事長薛欽峰律師與邵瓊慧律師,分析修法重點及北律對新法上路的展望。
行政院到立法院相隔不到300 公尺,《律師法》修法卻走了近14 個年頭,終在民國108 年12 月13 日三讀通過。修法條文由53 條大幅增至146 條,為1941 年《律師法》頒布後最大幅度修正,在減少執業障礙、律師淘汰制度、懲戒制度及社會公益服務等面向有顯著變革。具體施行細節將由改制後的「全國律師聯合會(全律會)」制定章程,台北律師公會籲請所有律師同業持續關注,確保新《律師法》能真正落實。
「單一入會,全國執業」終成真
北律自民國79 年首次提出「單一入會、全國執業」,近30 年來共10 屆理監事會,均以此作為主要政見。法務部從民國95 年投入研修《律師法》,無奈修了多年仍出不了行政院大門,其中最具爭議的條文就是「跨區執業收費」。直至民國105年4 月,在時任政務委員的蔡玉玲律師推動下,vTaiwan 辦理網路民調,高達94%律師支持「單一入會,全國執業」,顯見律師界殷切期盼早日修法通過。北律進一步於民國106 年9 月9 日律師節會員大會上,獲近9 成出席會員投下同意票,時任理事長的薛欽峰律師正式宣布北律退出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全聯會),加速推動修正不合時宜的《律師法》。
薛欽峰指出,新《律師法》等於是「律師組織及律師執業型態改變」,這兩大變革將對台灣律師界帶來深遠影響。長久以來受限過時的《律師法》,律師自治精神未能彰顯,全聯會以各地方公會代表為會員,且代表人數一直有著不合理的上限,未能體現多數律師的想法,促使北律不得已祭出強硬手段,否則爭取近30 年的努力可能被抹煞。薛欽峰說,北律退會後,反而讓全聯會與其他地方公會動起來,有點像「鯰魚效應」,刺激組織活化,思考更符合律師需求的公會機制。
法務部自民國95 年召開《律師法》研修會迄立院三讀通過,期間歷時近14 年,共召開上百次會議,修法的密度與強度在立法法制作業上實屬罕見,可證各界對《律師法》修正的重視。「新法施行後,律師們將發現改革不僅是理想,現實中也能馬上感受到好處。」薛欽峰說明,律師只要加入一個地方公會即可全國執業,到外地辦理法律事務時再繳納跨區執業費用,直接減少重覆入會的支出;同時每位律師都是全律會的會員,可直接參與理事長、理監事及會員代表選舉。
廢除不合理的執業障礙
現任北律理事長邵瓊慧律師呼應薛律師所言,新《律師法》條文增加近3 倍,主要是現行法律架構老化,「這其實稱不上進步,而是拿掉很落伍的觀念,廢除不合理的執業障礙,此次修法只是做到正常化。」邵瓊慧擁有美國紐約州執照,她強調全世界都是單一入會,沒有跨區執業須加入當地公會的規定,甚至連中國都沒有。近幾年錄取大量年輕律師,更凸顯此不合理現象,接到外地案件,就得繳上高額入會費及月費,對剛入行的律師是沉重負擔;還不僅是錢的問題,跨區執業未先加入地方公會,居然也可成為懲戒事由,這次修法也移除此條文。
為什麼律師界早覺得荒謬,卻30 年都改不掉?兩位理事長都指向組織運作。邵瓊慧說,包括北律在內,台灣現有16 個地方律師公會,而全聯會的會員為各地方公會推派代表,最多15 位,北律雖然會員逾8,000 人,占全國執業律師總數7 成以上,仍只占15 席次,產生代表權的偏差,外界誤以為北律會員最多,在全聯會享有最高話語權,事實並非如此。修法改為全律會,並由會員直選,正是北律首要改革目標。
新《律師法》明訂全聯會改制為全律會,於民國110 年元旦正式運作。主要差別在於分為個人會員與團體會員,全國每位律師都是個人會員,16 個律師地方公會則為團體會員。在新的全律會結構下,將採直選機制,除各地方公會理事長為當然理事外,正副理事長、部分理事、監事及會員代表,全採個人律師會員投票,將更具代表性。
修法回歸律師權益
「台灣有城鄉不同型態的律師,無法讓會員自由執業,對律師業發展是很大的瓶頸。」薛欽峰表示,雖然地方公會各有立場,但如把事情弄得太複雜,反而沒能看清真相,回歸事實,在地有多少律師,就有多少會員,公會自然會努力走該走的特色方向。邵瓊慧補充說明,有些地方公會擔心會員流失,會造成財務困難,但新《律師法》並非完全不管,全律會可透過資源分配,挹注財務吃緊的地方公會,並不像外界說的要消滅小公會。
部分人士認為修法獨厚北律,其實北律是外地會員最多的公會,日後收入遽減,而須服務的會員龐大,壓力反而更大。薛欽峰強調,歷屆北律理監事的想法,都是以全國律師執業自由、組織合理化,去推動律師界進步,從未把北律發展作為修法考量。如果全國公會有共識,甚至可推動司法改革先鋒林敏生律師的想法,全國成立一個總會,在各地設分會,人力與資源統籌運用,但這是更遙遠的理想。
邵瓊慧釐清修法的重點,到底是會員的權益,還是公會的權益?「很明顯要回到會員身上。」理想上未來每位律師加入一個公會就可以,跨區再繳執業費;除非自願多加入其他公會,就會成為特別會員。
拒絕當司法界「回收桶」
這次修法除了讓律師組織正常化,也杜絕重大犯罪者轉任律師,並嚴格淘汰不適任律師,藉此強化律師自治自律。薛欽峰坦言,過去有過貪污、犯罪的司法官服完刑轉任律師的案例,使得律師界被稱為司法界「回收桶」,一直為人所詬病。律師不同於其他行業,除專業外,還具公義性質,與當事人是信賴關係,並不希望不適任司法官的法律人成為律師一份子。新《律師法》第5 條明定,曾任司法官而受免職不得再任或撤職處分;以及公務員受撤職、休職、停職,期間尚未屆滿,不得發給律師證書。
新法針對律師懲戒也更趨嚴格,規範全律會需設立獨立行使職權的「律師倫理風紀委員會」,以處理律師違反律師倫理規範案件,並加入三分之一以上非律師的外部委員增加公正性。律師應付懲戒或有第7 條所定情形者,須移付律師懲戒委員會處理。邵瓊慧指出,若被付懲戒律師不服,得向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請求覆審,該會包括最高法院法官、最高檢察署檢察官、律師及學者或社會公正人士,避免發生「律律相護」情形。
法務部另將建置「律師及懲戒決議查詢系統」,公開律師的重要資訊,方便民眾上網查詢,找到符合自身需求的律師。薛欽峰說,此法的進步在於讓民眾了解懲戒紀錄,但以5 年內資料限制,且敏感個資並不會曝光,確保律師人身安全。
在職進修、公益服務列義務
新法並增訂律師執行職務期間應參加在職進修(第22 條),將由全律會或地方律師公會辦理,而實施方式及最低進修時數、科目、收費等相關事項,待全律會修訂章程才會定案。邵瓊慧表示,很多國家都已實施在職進修,以她本身在紐約州執業為例,每年都得提出上課時數證明。事實上,《律師法》原本就規定律師要精研相關法律,尤其近年修改了不少法律,不持續進修可能無法跟上進度。
一直以來,北律與時俱進,不斷開設課程供會員進修;第28 屆理監事亦提出成立「台灣律師學院」的構想,已推出一系列專業或跨領域的帶狀課程,上完課後頒予結業證書,但皆無強制性,未來全律會將明文規範進修時數。邵瓊慧建議全律會參考其他國家經驗,找出合理的進修時數與科目,且時數應保留「折抵」彈性,像有些律師在學校授課,或許能扣除部分進修時數。
除規定律師進修義務外,新法第37 條增訂律師應參與法律扶助、平民法律服務或其他社會公益活動。有律師憂心此條文會變相成為「剝削」工具,薛欽峰認為,所謂公益服務的內涵並非「無償」,而是視個案屬性決定,像是參加法律扶助基金會能否折抵公益服務時數,未來需建立機制認定,另既要求公益角色,則相對政府也應協助提供資源以完備相關法律人員考訓用等配套措施。不過,此條文凸顯出律師公益的角色,也是不同於其他專業的特色。他說,公益服務的好處,可讓律師走出辦公室,與社會大眾有更多接觸,日後大型事務所也必須讓受僱律師從事公益,無法以業務忙碌為理由推辭,相信對律師界整體形象會有所提升。
邵瓊慧強調,並不希望法律服務成為「無償使用」,造成專業付出與回報不成比例,甚至壓低市場行情。國外公益服務行之有年,範圍很廣,不限定和訴訟相關,從積極面來看,此條文用意在鼓勵律師參與公益,而維持社會正義、扶助弱勢,本來就是律師使命,盼未來全律會規範公益活動事項時,能多參考國外作法,既符合公益性,也讓民眾對法律有近用權,有更多機會接觸到律師。
修法尚有遺珠之憾
除律師個人外,新法亦針對不同型態的法律事務所做出規範。目前國內法律事務所以獨資居多,其次為合署(二人以上律師共用辦公室,但無合夥關係,僅分攤行政成本),第三種是合夥(彼此要負連帶責任)。薛欽峰說,新法對現行一些事務所可能帶來衝擊,尤其合署要清楚標示,否則可能比照合夥律師須負連帶責任(第49 條),標示的統一標準將由全律會制定。邵瓊慧補充說到,此條文旨在保護民眾知情權,因為有些合署事務所多達20、30 位律師,可能會讓民眾有所誤解。
台灣法律事務所多為個人及中小型,大型事務所仍有發展限制,與四大會計事務所規模有所差距。邵瓊慧說,新法增列「法人律師或法律事務所」型態,使其公司化,理論上對律師會更有保障,北律原希望專章條文能一併納入,但這次修法幅度太大,來不及加入,但亦己立法保留期待日後盡快建置專法。
北律看新《律師法》尚有遺珠之憾,主要在於第127、129 條文未將非訟事件、法律諮詢及撰寫法律文件納入律師專屬範圍,僅規定「無律師證書」,意圖營利而辦理訴訟事件者,或設立事務所而僱用律師或與律師合夥經營事務所執行業務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罰金。
薛欽峰說,一直以來,非律師人士執行律師業務,損及民眾權益的案例太多,許多事務所老闆也不是律師,涉及業務範圍未明確認定,這次立院處理的時程緊迫,被迫延宕這個部分,北律將持續爭取。邵瓊慧也再度澄清,北律並非和其他職業爭執業權,依法令執行業務者完全沒問題,問題是出在未接受專業法律教育與訓練,卻要跨足處理法律事務,將嚴重損害民眾權益。
珍惜直選全律會的一票
邵瓊慧強調,北律奮鬥多年,此次修法終於跨出歷史性的一大步,因應《律師法》重大變革,公會已於去(民108)年12 月21 日辦理說明會,並製成「北律雲」免費影音課程,使會員能了解權益;接下來會持續舉辦研討會,幫助會員順利接軌至新制。此外,新法許多條文為「框架式規定」,政府只訂出原則性大方向,權利與義務等具體內容將由全律會制定章程規範,包括跨區執業收費標準、在職進修時數、公益服務性質、懲戒方式等,以維持律師自治自律精神。北律已組成修章專案小組,將與全律會和其他地方公會合作,研議新法相關議題,確保改革順利完成。
薛欽峰重申,修法只是階段性完成,仍有很大的空白須由全律會章程填上。北律將是全律會團體會員之一,會持續關心全律會組織改革;個人會員方面,新法過後北律會員將至少仍占全國律師半數以上,籲請台北律師們忙於業務外,也能撥出時間好好關心《律師法》後續,惟有落實具體內容,才能讓制度真正向前邁進。若全律會成立後的章程又回復全聯會時代的狀況,修法努力將付諸流水。
新法施行後,最遲在民國109 年8 月,就要選出全律會組織團隊,首屆理監事及會員代表要負責制訂章程,理想上須在民國110 年3 月底前完成,時間非常緊繃,邵瓊慧與薛欽峰兩位理事長都期盼,北律會員慎選未來全律會團隊,珍惜直選的一票,讓全律會能真正代表律師界意見。
全新面貌的律師法
70 多年來最大變革,律師法,終於不再只是草案了!政院通過後,時隔近8 個月來,法案幾經波折,總算是在民國108 年12 月13 日通過了,並於民國109 年1 月15 日公布施行。
*加入該地地方公會,為其特別會員(繳入會費、月會費)(以上於過渡期間擇一辦理)
*向全律會辦理全國執業(費用由律師自己將來決定)
*如果有其他好點子,歡迎向全律會遊說,放到章程規範。
*如果你加了2 個以上的地方公會,請在新法施行後2 個月內,向主事務所地點的地方公會提出「擇定」為所屬公會的意思表示。
*承上,未被你擇定所屬公會的地方公會,你會自動變成該地方公會的「特別會員」,可以繼續繳月會費;或者「主動退會」,之後要跨區執業的時候,再提出申請、按月繳費就好。
*為利於全聯會辦理第一屆全律會相關選舉以推動組織改制,故於過渡期間內,個人會員亦須按月繳納300 元會費給全聯會。(原本由地方公會收取之全聯會會費即毋庸重複繳費。)
*只有到院、檢或司法警察機關辦案,才有跨區執業的問題。
*公益律師無償辦理公益案件,完全毋須申請或繳費。